关于做好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推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3-28 点击数:

各学部(院):

为健全学术管理体系,规范学术管理,积极落实教授治学,充分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南工校科〔2017〕2号),决定启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推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推选人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具有正高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二、推选方式

1、各学部(院)按照《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要求和学校分配的名额(附件1),采取学院公开推选和民主选举、学部统筹协调的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2、校领导不实行因岗位作为当然委员的做法,不单独下拨名额,由其所在学科或联系的学部(院)按程序推选。

3、因工作需要,由学校确定4名面向相关职能部门的人选。

4、科学研究院对担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及学部(院)负责人的人选比例进行严格把控。

三、基本要求

1.各学部(院)须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本单位的全体教师,使广大教师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推选和选举工作公开、公正。

2.学部(院)推选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时要考虑到学科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保证委员人选的代表性。

3.严格按照学校分配指标推选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不得超过指标限额。

4.推选时要保证未担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及学部(院)负责人的专任教师的比例。

四、报送时间

请各单位于420日前将推选名单和委员候选人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学研究院(行政楼422)。

 

 

科学研究院

2017年320

 

附件1: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各学部(院)委员人选名额分配表.doc

附件2: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