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二0一一年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1-04-07 点击数:

关于做好二0一一年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发[2011]47号、省教育厅苏教办人[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申报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举办一次,2011、2012年符合技术升级年限条件的在岗位技术工人,可申请参加本次等级培训考核。其中2011年符合升级年限的培训考核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其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时间为2011年8月30日;2012年符合升级年限的培训考核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其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                                  二、升级考核的条件

技术工人升级考核,坚持本人自愿和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审核、推荐的要求。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一).2010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二).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

(三).2006年(2007年)底前取得本工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下列年限条件:工作年限20年,即1992年(1993年)前参加工作,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工作年限10年,即2002年(2003年)前参加工作,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10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或未考取技术等级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四)为了适应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结合单位实际,对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转至同等级相应工种岗培训、考核。

(五)对新进入我校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从部队复员退伍、分配安置到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技术工人,对符合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规定的,通过岗前集中培训考核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复核认定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六)从学校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被解聘、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可按现期同条件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七)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年限2年(仅限使用一次):

  (1)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优秀的;

  (2)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

  (3)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的。

  凡符合放宽条件者,由所在部门出具相关文字材料证明和证书复印件,经校人事处审核,上报省教育厅工考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           升级考核的程序、报名时间

1、符合升级条件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一式二份(打印或黑笔填写,复印件无效),由工人所在单位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后,于4月22日前报人事处劳资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中,单位考核情况栏鉴定意见,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审核填写盖章。各单位将考核鉴定意见另附页填写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

2、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3、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合格后,由省教育厅下发资格通知并颁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证书》。取得等级资格的技术工人,经学校批准聘任到本工种技能岗位后,在聘期内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

4、凡符合申报升级考核条件的技术工人,因本人原因而未申报培训考核者,各单位须上报说明材料。

南京工业大学人事处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附件:1、江苏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47号)

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