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第20-21周考试安排及监考须知
为保证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的顺利进行,请各学院在考前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加强考试管理。 现将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期终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学院遵照执行。
一、主考:孙伟民 高明 张进明 副主考:何畏 刘沫 何学军
二、考试时间、地点
时间:2010年1月10日——1月19日
地点:江浦校区:厚学楼、仁智楼、同和楼、浦江学院综合楼
模范马路校区:虹桥教学主楼
三、监考须知
(一)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指导学生清理考场,检查学生是否按指定的座位就座。要求考生横向隔位就座,并保证前后成排,不得交错。
(二)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检查考生的考试证、身份证(或学生证),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有学院开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同时认真核对证件上的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并检查试卷上的姓名是否与证件相符。若对考生身份有疑义,可暂不终止其考试,但要立即上报学校进行处理,同时要求该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三)考试前监考教师必须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同时要求考生在考场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纸张、通讯工具等放到指定位置,课桌上只准留有证件和相关文具,违者按校纪校规处理。
(四)监考老师需要在黑板上标示考试科目以及简要的考场纪律要求。
(五)监考教师发放试卷后,督促考生在拿到试卷后填写姓名、学号和班级等信息。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监考教师应记录实考人数和缺考人数。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六)考生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其试卷,并在试卷左上侧标记“作弊”字样,记入《监考记录表》,同时连同试卷与作弊证据等一并报教务处。
(七)监考教师应切实监督考场纪律,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考场。对于发现违纪或作弊而听之任之者,一经学生或巡视员举报,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八)监考教师不得在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
(九)监考教师应宣布收卷方式,认真清点试卷,待试卷收齐后考生才能离开考场,否则缺卷者按“缺考”记载。
(十)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填写《监考记录表》一式二份,并于当日一份随同试卷送交阅卷教师,一份送交教务处备案。
四、江浦校区监考教师的乘车时间
乘车时间:上午7:30大桥线;7:40直达线、河西线;11:10返回。
下午12:30大桥线、直达线、河西线; 16:00返回。
五、巡视安排和监考人员安排见附表。
请监考教师仔细阅读监考须知,认真做好监考工作。
教 务 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监考教师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性质的认定依据
违纪行为: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如考试前提前占座,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
(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如书包、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或桌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六)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行为: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考试;
(二)在考试中不服从监考教师劝阻,使用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座位旁、桌上(内)或答卷下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四)夹带、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六)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并获得成绩;
(七)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者;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九)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十一)其他与考试答题有关的严重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