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的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2-05-06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实践育人工作,促进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切实做好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社会实践学分的认定及成绩评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程序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的一门必修课程,计3个学分。 本科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可获得相应实践学时,累计获得150个实践学时后获得3个学分。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指由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在常规课堂教学、实习、实验等以外所开展的有利于拓展学生素质的实践、课外学术研究、竞赛、讲座及各类活动,分为寒暑期社会实践类、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文体与创新创业竞赛类、社会工作与技能培训类等四大类。寒暑期社会实践类学时不得少于75个,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学时不得少于60个。


第三条 “社会实践”课程成绩登记在第七学期成绩单,大一至大三学年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达到150个,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记为85;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达到180()以上,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记为90;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达到240()以上,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记为95分。

第四条 大一至大三学年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不足150个,第七学期成绩单社会实践课程记为59分,可在毕业学年的5月份前参加补修,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补足所差实践学时后社会实践课程记为60分。学生在毕业学年的5月份仍未获得150个实践学时的,不能获得3个学分,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五条 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由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实施领导小组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ty(以下简称PU)实施。日常项目开展、审核及相关组织工作由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各学院设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情节恶劣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成绩以零分计并依据《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章社会实践分类与实践学时评定标准

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实践学时由PU系统自动给予,寒暑期社会实践类、文体与创新创业竞赛类、社会工作与技能培训类实践学时由学生在PU系统线上申请,提交材料,审核发放。每年4月、10PU系统实践学时申请功能开放,每年5月、11月公布上一学期已获得实践学时数。

第七条 寒暑期社会实践类

1、寒暑期自主参加实践、参加校级、省级、国家级社会实践团队达2周且完成一篇合格的实践总结或调研报告,分别计25303540个实践学时/次。

2、寒暑期社会实践中个人获得校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加102030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增加实践学时。

3、寒暑期积极参加经校团委认定的重点志愿服务项目,加10个实践学时/次。如获得表彰,参照上述第条规定执行。

4、学生在校期间注册工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并维持运行一年以上的,视同足额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计75个实践学时。

第八条 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

1PU系统中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分为人文社科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体育竞技公益服务等五个小类,学生通过PU系统报名、签到、参与相关活动后获得规定数量的实

践学时。

2PU系统对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执行每学期25个实践学时封顶且参与类总实践学时120个封顶的规定。

3、在校期间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所获实践学时不得少于60个,且公益服务类实践学时不得少于10个。自主参加公益服务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按照公益服务小时数相应折算认定。

4、在校期间出国出境或到国内其他高校交换学习的,按每学期10个实践学时予以认定。

第九条 文体与创新创业竞赛类

1、文化艺术竞赛

(1)在省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605040302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0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807060504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3)在国际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908070605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4)学生在校期间举办全国性、省级、市级、校内个人艺术作品展览或演出的,分别计60504020个实践学时/次。

(5)艺术类特长生所计实践学时减半。

2、体育竞技比赛

(1)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计6050403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0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计8070605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3)在国际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

分别计9080706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4)专业运动员和体育类特长生所计实践学时减半。

3、创新创业竞赛

(1)在省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学会、协会或地方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竞赛、创新杯校级竞赛、校本科生科技论坛、校数模竞赛以及校电子设计大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504030201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5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专业指导委员会、学会、协会主办的竞赛、挑战杯省级竞赛、省级数模竞赛以及省级电子设计大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807060504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3)在国家部委和国际行业协会主办的竞赛、挑战杯全国竞赛、全国数模竞赛以及全国电子设计大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908070605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4、学生在校期间出版专著、在国际核心刊物、国际一般刊物、国内核心刊物、国内一般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分别计9090606030个实践学时/篇。如有多位作者,则按排名依次递减10个实践学时/篇,最少计10个实践学时/篇。

5、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第一专利人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分别计906040个实践学时/项。如同一授权的获得者为多人,则按排名依次递减10个实践学时/项,最少计10个实践学时/项。专利申请予以受理但未取得专利授权证书的实践学时按上述标准减半。

6、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获奖者分别计1009080个实践学时/;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获奖者分别计908070个实践学时/项。如同一奖项有多位获奖者,则按排名依次递减10个实践学时/项,最少计30个实践学时/项。

7、各类竞赛、专著、论文、专利、科技成果等项目仅对权属单位为南京工业大学的认定实践学时。

第十条 社会工作与技能培训类

1、担任团支委、班委、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各部委员、学生社团骨干,团支书、班长、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院级组织主席团,校级组织主席团,省学联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分别计4681012个实践学时/学期。如同一学期兼多职的,只按高职计算一项。

2、在校大学生艺术团服务期满2年、3年,且考核合格,分别计3050个实践学时。

3、个人获得校级文化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十佳团员、十佳团支书、爱心大使、自强之星,分别计5101520个实践学时/次。个人获得上述类别的省级、国家级荣誉的,分别加2060个实践学时/次。

4、所在班团(社团)组织获得省级、国家级表彰的,当时负责人分别计204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骨干成员减半。班团组织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组织人数的 25%,社团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社团人数的15%

5、获得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如江苏省计算机一级、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英语口译资格证书、汽车驾驶证等,一次性计10个实践学时/人。此项学时各类证书不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