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培养单位: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五届十一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5年1月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每年度召开次数为5次,召开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6月、7月、9月、12月,现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工作安排作补充说明如下:
1. 6月、7月、12月开展正常批次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审核,3月、9月开展申请学位补授研究生的申请审核。其中,申请学位补授的研究生为:(1)在学校规定申请学位的最长年限内,学位论文通过复评或重新评阅及论文答辩,且取得的科研成果达到学位申请要求;(2)在学校规定申请学位的最长年限内,毕业后取得的科研成果达到学位申请要求的研究生。
2. 6月开展正常毕业本科生的学位申请审核,3月、7月、9月、12月开展本科生学位补授申请审核。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要求组织学位审核工作并召开有关会议。
特此通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