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校教[2004]394号
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创新复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我校必须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加快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革,拓宽实验教学内容,利用先进的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建立健全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及管理体系。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实验室现有资源的作用,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效果,提高投资价值,不断发展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求真务实的工作效率。
实验教学任务和要求
第一条 实验教学的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所学基础课程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培养学生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二条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应注明实验教学学时,逐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实验课程体系,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并对其进行单独考核,单独计算学分。
第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按照相关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开出相应的实验课程。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增开选修实验,并逐步做到对学生全天开放实验室。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实验室的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
第四条 各学院、各实验室应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不断改革实验教学的内容、类型与方法,使学生得到有计划、有系统的培养和训练。
第五条 在实验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实验项目。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验项目的,须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六条 所有实验项目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
材和实验指导书,并有完整备案。学生的实验报告和学生实验成绩单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实验教师的职责
第七条 应有良好的敬业精神,精通本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指导实验教师资格需经试讲、预做实验等环节考核通过,院长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清楚了解所指导实验在整体培养计划中的作用,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保障实验的开出率,确保实验项目的教学质量。
第九条 在实验课开课前,按实验项目的具体要求,与实验员一起落实所做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实验过程中应巡回指导,指导时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引导,鼓励学生提出新想法,培养学生独立自主、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做好实验记录,维护实验纪律;实验结束时要审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课后认真批改实验报告,给出学生实验成绩。
第十一条 实验教师对于设计型、综合型和创新型实验,要与学生认真讨论实验方案,提供实施条件上,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作好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对学生态度和蔼,帮助同学耐心细致。为人师表,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实验器材。
实验课学生守则
第十三条 必须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实验课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课前按教师要求认真预习实验教材与实验指导书,对于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要事行做好实验设计方案并经教师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课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实验室规则,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 实验中要认真思考,科学操作,学会实验方法与技能,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按要求完成实验。
第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学生守则》。
第十八条 实验完毕后,需先经指导教师审查数据并签字,然后再将仪器设备按要求整理完毕,清理实验室。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去。
第十九条 课后按教学要求独立编写和按时上交实验报告。
第二十条 实验缺课,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报告不及格者,取消实验课成绩或取消相应理论课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课外开放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后办理代用手续,实验结束后及时归还,任何仪器设备不得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学期实验结束后给予考核评定成绩。具体办法按《南京工业大学实验课程考核暂行办法》(南工大2001校教学字第077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南京工业大学
二00四年十二月